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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倪某某运输毒品抗诉案
2019-11-05 10:32: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受林某委托,帮助运输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8日释放。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倪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提出抗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将对其的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并对其准确适用财产刑,是剥夺其再犯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的,应当结合其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收个人财产的数额。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财产刑的处罚不够严格,本案是对财产刑适用不当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