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经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5年4月25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已一审判决
2025-05-27 09:37: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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