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向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5年6月25日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向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一审判决
2025-07-31 15:35: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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