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刑事申诉案入选。
【事例简介】
“从春节到现在,没有一个亲戚朋友来探望我,你们大老远为我的一封信,还是大雪天的过来答复我,我真的很感动”。正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的周某某很激动地说道。
2019年1月份,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收到扬州市院转办的服刑人员周某某的来信,控告公安机关2012年在办理其贩卖毒品一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造成法院对其罪名和刑期判决存在错误。因来信人周某某处于羁押状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无法直接联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院控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联合刑执部门前往监狱当面回复并进行说理,周某某当场表示满意。
【七日回复】
“控告申诉部门对接收的群众来信,按照要求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回复,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但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服刑人员、在押人员等无法通过短信、电话回复的情形,那么,新收到的来访信件会不会形成新的积压?如何落实张军检察长“要更多用脑、用智慧去处理”的要求,从机制上避免再次形成积压?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主动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联系,确认该信为周某某寄出,并商请监狱向周某某转达来信收悉的情况,让他吃下“定心丸”。
【检察建议】
因周某某处于羁押状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无法直接联系,经控申、刑执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谁办案谁普法谁释法说理”的原则,共同落实好高检院、省院关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规定。经报分管领导决定后,共同前往监狱对其反映问题当面回复并进行说理。在回复过程中,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在对其入所体检时,要求其个人交纳体检费的做法提出质疑,希望能有个说法。考虑到周某某反映的问题可能不是个案问题,该院提出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补充讯问入所时有无体检,体检费用如何支付,体检的场所等问题;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收案时对涉及人身检查的,有针对性的询问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经调查共发现有10名在押人员入所时自行缴纳体检费,2019年3月26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被羁押人员自行缴纳入所体检费问题, 4月9日,公安机关回函,表示已积极争取专项经费,落实执法规范化要求,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监狱服刑人员来信的典型案例。依法申诉也是服刑人员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由于服刑人员被羁押,无法采用短信、电话等便捷方式进行沟通,其申诉权行使存在一定困难。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回复,但因存在流转周期较长、偶有信件遗失等问题,无法保证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落实到位。本案中,扬州市检察机关采取赴监狱当面答复的形式,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司法便利,通过当面听取服刑申诉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对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