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之人进行惩罚所用成本较低,只需约束其一人的行为;对醉酒之人不予惩罚所用成本较高,须约束除醉酒者之外的所有人。因此,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鲁智深大闹五台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此与传统法律方法判断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鲁达三拳打死镇关西之后畏罪潜逃,忙忙如丧家之犬,急急如漏网之鱼,行过几处州府,这一日来到代州雁门县,偶遇其所搭救的金老头。金老头父女结交此地一位赵员外,便把女儿许与赵员外养在外宅。赵员外欲酬谢鲁达出手相救金老头父女之情,便将鲁达引荐到五台山文殊院出家为僧,以逃避官府追捕。文殊院众僧见鲁达形容丑恶,相貌凶顽,纷纷建议文殊院住持智真长老不可收留此人,恐久后累及山门。智真长老却力排众议,坚持剃度了鲁达并赐名“智深”。鲁智深在五台山上两次醉酒,杵塌了山间亭子,打毁了门前的金刚,卷堂闹了选佛堂,还打伤了一众僧人……
鲁智深大闹五台山的故事精彩绝伦,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醉酒之人伤害他人或者损坏财产,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上的解释通常是:虽然醉酒通常会减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否醉酒是可以控制的,醉酒人自愿陷于醉酒状态,从而导致自己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对此具有过错。鲁智深的故事即是如此,即鲁智深皈依佛门,受戒出家,智真大和尚也曾明白告知佛家的清规戒律,但鲁智深不守佛门清律,吃狗肉喝大酒,酒后恣意生事,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其实,鲁智深大闹五台山的故事,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亦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以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提出的科斯定理为标志,并经阿尔奇安、卡拉布雷西等的发展,再经波斯纳等的理论阐释和司法实践,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且极具影响力的学科。法律经济学以效率、效用、机会成本等作为基本的概念,以成本-收益分析、财富最大化理论等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传统法律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是一致的,这也是波斯纳法官所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不过,法律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虽然在于解释法律规则,但在解释的过程中也会悄然地影响和改变法律规则。
比如,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为当事人之“法锁”,合同当事人应受其约束,并不得随意违反合同。但是,法律经济学则认为,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并在充分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后,获得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仍远远大于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或所遭受的损失)时,其有权解除合同,此即英美法系的“效率违约”。效率违约在英美法律已成为一项基本的合同法制度,我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亦借鉴和吸收了效率违约规则,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约方解除规则。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给法律的制定与发展带来了新鲜的血液。
以鲁智深大闹五台山为例,对于醉酒之人造成的侵权或刑事犯罪,要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让醉酒之人承担责任,其后果是醉酒之人知道须为醉酒之后的行为负责,由此在之前的行为中会控制自己的饮酒,从而减少饮酒量,最终减少酒后闹事的可能性。让受侵害之人承担责任,其后果是由于知道醉酒之人伤人不须承担责任,则见到醉酒之人,其他人自然避之不及,从而减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减少酒后闹事的可能性。
两种方案相比较,对醉酒之人进行惩罚所用成本较低,只需约束其一人的行为;对醉酒之人不予惩罚所用成本较高,须约束除醉酒者之外的所有人。因此,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而言,鲁智深大闹五台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此与传统法律方法判断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当然,这不是说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行为人承担责任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比如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法律豁免其责任,而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责任,何以如此?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在民事法律上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对其惩罚并不会导致其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性,亦当然不会达到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侵权事件的效果;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则势必会督促其监护人善尽监护职责,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从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事件。
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工具,主张效率导向,但法律并不仅仅是效率的体现,还有公平的价值考量。因此,效率并不是法律唯一的追求,虽然很多时候,符合效率的,也是符合正义的。不过,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法律自身固有的价值,并不是能够被经济学所完全代替的。古希腊正义广场上的正义女神雕像底座上镌刻的那句名言是: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所以,法律经济学只是丰富了法律人的工具箱,但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