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与作为女性的潘金莲八竿子打不着,作为被动的一方,她不可能主导武大郎解除这段悲剧的婚姻。那么,她能够借助的制度只有和离和义绝了,但是,这两种制度于她而言,也几乎只是纸上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历过阶层、性别不平等的漫长历史,有大量不平等制度中被欺辱和损害的受害者,潘金莲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水浒传》里的潘金莲,是一个非常著名又十分令人唾弃的角色,她勾引二叔,婚内出轨,下毒杀夫,最后的下场是被武松手刃其首。对很多读者而言,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故事,何以说她是阶级和性别不平等制度的受害者呢?
潘金莲原是清河县某一大户人家的使女。北宋时期,奴婢制度已经大不同于唐朝,奴婢的身份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与奴婢主要来源于战俘的唐朝相比,北宋时期奴婢的主要来源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即所谓的雇佣奴婢。私人雇佣奴婢要通过牙保作为中介,以保证奴婢来源的合法性,同时还要签订协议,明确雇佣的期限和佣酬。不过,虽然北宋时奴婢的地位有所提高,但主人和奴婢之间仍然处于不平等地位,尤其是奴婢完全没有个人情感方面的自由权,主人侵犯奴婢的情形并不鲜见。在雇佣奴婢之外,北宋时期仍然存在少量的贱口奴婢。对于这些贱口奴婢,北宋采取和唐朝同样规定,即“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换言之,贱口奴婢,不同于雇佣奴婢,他们的社会地位更为低下卑贱,就是主人的财物,几乎没有作为“人”的权利。
潘金莲属于什么类型的奴婢,《水浒传》没有明说,从小说的描述看,贱口奴婢的可能性更大。不过,不管是不是贱口奴婢,有一个结论是明确的:潘金莲对其主人的安排没有拒绝的权利。潘金莲被大户侵扰,不肯依从,去告诉主人婆,不料被大户知道,怀恨在心,倒赔了妆奁,将其指配给武大郎。这是一段怎样的婚姻呢?按照小说的描述,潘金莲“年方二十馀岁,颇有些颜色”;武大郎“身不满五尺,面目生得狰狞,头脑可笑,清河县人见他生得短矮,起他一个诨名,叫做‘三寸丁谷树皮’”。虽然我们不能仅凭相貌论英雄,但是从小说的描述看,无论是外貌,还是性格,潘金莲和武大郎都不般配。这段婚姻的本质,就是纠缠不成的大户恼羞成怒,恶意羞辱潘金莲。
大户羞辱潘金莲,潘金莲有没有可能通过离婚的形式来逃脱这种羞辱呢?从当时的法律规定来看,几乎没有这种可能性。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无外乎和离、义绝和“七出三不去”。对中国古代法律史稍有涉猎的读者,可能都知道“七出三不去”是男人单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七出”是男人休妻的积极要件,即符合“七出”情形——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男人就可以休妻;“三不去”是男人休妻的消极要件,即符合“三不去”情形——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禁止男人休妻。《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明清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凡有“三不去”条件之一者,妻虽有“七出”的情况,夫也不得休妻。
“七出三不去”与作为女性的潘金莲八竿子打不着,作为被动的一方,她不可能主导武大郎解除这段悲剧的婚姻。那么,她能够借助的制度只有和离和义绝了,但是,这两种制度于她而言,也几乎只是纸上的权利。
所谓和离,是指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生活在北宋的潘金莲是可以尝试通过与武大郎协商一致“和离”的。问题是,“三分像人,七分像鬼”的武大郎,不用分文彩礼娶了貌美的潘金莲,自然爱护有加,断不可能与潘金莲和离。
所谓义绝,是指男女双方及其亲属之间出现了法定离婚的事件。《白虎通义》中有云:“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宋朝义绝的情形包括丈夫殴打、杀害妻子的特定亲属,妻子辱骂、殴打、杀及伤害丈夫特定亲属,双方的特定亲属相杀,丈夫或妻子与对方特定亲属通奸以及妻子欲害夫。《宋刑统》规定:“犯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一年徒罪。”潘金莲和武大郎之间是否存在义绝的情形呢?小说中并没有交代潘金莲有无亲属,而武大郎只与兄弟武松相依为命,并无其他亲戚。潘金莲虽然用言语勾引武松,但武松不为所动,双方亦无奸情。所以,潘金莲亦不可能通过义绝的制度实现离婚的目的。
综上,我们可以说,潘金莲的悲剧有封建社会阶级和性别不平等制度的因素。现代法治社会早就将这种阶级和性别的不平等制度丢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人人生而平等,法律一视同仁,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如果潘金莲生活在现代社会,那么即使其受雇于大户而提供家政服务,亦只是分工的不同,面对大户的侵犯,当然可以断然拒绝,大户也绝无为了报复而将其嫁给一个似人似鬼的武大郎之可能;即使阴差阳错与武大郎结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
果如此,“大郎,吃药”的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