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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辩词蕴含的道术器
2022-08-22 09:0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冯晓音

  张思之著作

  2022年6月24日,新中国第一代律师张思之先生与世长辞,引发悼念与追忆热潮。机缘之下,读到了张思之先生的作品《我的辩词与梦想》,诸多感慨萦绕于胸,抒而后快。

  张思之(1927—2022),1947年入读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1948年加入中共地下党,1950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新中国第一代法官、第一代律师。1957年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1980年,53岁的张思之重返律师界,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组组长。

  《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收录了张思之先生的40篇辩护词,刑辩为主兼有民事,既是精彩的法律文书,又是珍贵的历史文献。于被告人,这些辩词条分缕析、据理力争;于社会公众,这些辩词充满力量、启迪民智;于刑事诉讼构造另一端的检察官而言,辩词中的职业良知、专业精神和铮铮风骨,亦是法律人应当共有的底色,令人钦佩,值得尊重。

  辩词中充盈着法治精神,此乃道。1987年大兴安岭“五·七”火灾,致死43人、伤19人,经济损失2377万余元,时任图强林业局局长庄学义被控玩忽职守。此案是张思之先生重回律师界的处女作,辩词中就事实提出五点意见,力证指控事实有误,进而指出:“庄学义能否加罪,应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学原理,是否符合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绝不能迁就,更不能照顾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关的外在因素。如果不坚持这条原理原则,而是顾及或者虑及其他因素,这样处理的案件绝经不住人民的检验!绝经不住事实的检验!”在法治文明日臻进步的当下,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已成为常识与共识,然而在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历史语境中,如此辩词何等掷地有声!何其发人深省!何般难能可贵!诚如张思之先生辩词所言,“历史终将证明:这是错误。”庄案宣判17年后,在该案另一位辩护律师的持续推动下,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庄学义无罪。

  辩词中积蓄着专业素养,是为术。纵观张思之先生的辩词,不难发现其“三个善用”。一是善用事实。善于合理、严谨地组织事实,善于从起诉书指控的文字表述中、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提炼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进而否定指控的事实基础。在书中收录的高瑜泄露国家机密、庄学义玩忽职守、郭凯玩忽职守等案件中,这一方法比比皆是,不一而足。二是善用证据规则。细读张思之先生的辩词,特别是职务犯罪类案件的辩护词,不难发现其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询问讯问笔录复制粘贴,不符合客观性要求;“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并非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不具备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被告人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些案件基本都发生在本世纪初,当时适用的96刑诉法证据一章仅有八条,两个证据规定还未出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尚不完备。此种情形下,将证据规则运用得炉火纯青,足见功力。三是善用逻辑。霍姆斯大法官有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霍姆斯大法官亦不能否定,理性思维和逻辑判断是司法办案活动的基本方法。辩词中,无论是对事实的辩驳、对证据的异议还是对法律适用的抗辩,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灵活运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恰如其分,形成缜密的逻辑体系,再动之以练达的法理情,辅之以高超的辩论技巧,整个论证过程如抽丝剥茧,结论自然水到渠成令人信服。

  辩词中展露着文字功底,这是器。语言是辩词的“血液”。张思之先生曾言,不提高驾驭语言的能力,难有好的辩词。因《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张先生荣膺2003年度“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评价张思之先生以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写出了黄金般的辩词,丰富与改变了汉语的精神与内涵。这段颁奖词恰如其分。细读一篇篇辩词,行文或磅礴大气、豪情万丈,或行云流水、一气呵成,或简练精干、直击要害,既文采斐然又充满哲思,丝毫没有法律文书常见的枯燥、机械和匠气,弥值所有法律人学习借鉴。

  张思之先生曾在《辩护词漫话》一文中写道,“每份辩护词都是律师的素质、水平、风格、风度的集中体现,反映着我们的世界观。因此之故,如果我们的辩词一时难成为超群的不朽精品,也应是耐人寻味的拔俗佳作。”公诉词又何尝不是如此?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各处一端平等对抗,看似交战交锋,实则互补互济,双方用各自的观点和语言辨法析理、去伪存真,旨在共同保障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传播法治信仰、涵养浩然正气。我想,这应当就是张思之先生40篇辩词背后的梦想吧。这又何尝不是每一位公诉人的梦想呢?读罢此书,心头涌起一个小小期盼:愿你我共同努力,有朝一日也能结集出版一本《我们的公诉词与梦想》。

  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