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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上梁山:一种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趣读水浒之七
2022-09-05 10:25: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睢晓鹏

  朱仝虽然是“天星地煞之属”,却并不愿意上梁山落草为寇。那么,他是如何上了梁山的呢?话说七月十五,孟兰盆大斋之夜,朱仝带小衙内上街看河灯,不料宋江派来吴用、雷横等人,使出了一招令人作呕的奸计……

  “逼上梁山”已经成了一个成语,表示被迫起来反抗,或者不得已而去做某件事。这个成语的来源,正是《水浒传》。

  《水浒传》中的英雄好汉,很多是被逼上梁山的,其中最典型的是林冲。林冲是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其妻去庙里烧香,不幸撞见了高俅的养子高衙内。高衙内是个花花公子兼泼皮无赖,明知是林冲之妻,仍要强占。高衙内先是伙同林冲的好友陆谦设计意图骗开林冲,欲玷污其妻,败露后又设计骗林冲带刀进入高俅商讨军机的地方,一番“理直气壮”的训斥,将之押至开封府,刺配沧州。这还不算完,高俅路上欲杀害林冲不成,又派人去沧州谋害之,以致林冲“火烧草料场”。既然无生路可行,林冲只好一反了之。

  法律是围绕法律行为展开的,逼上梁山亦是一种“行为”,我们可以对此作一番法律上的攀附解释。为了突出讨论的问题,我们不考虑主体适格性和内容违法性的问题,单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分析。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因素,是“向外部作出意欲发生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须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这种意思表示是受胁迫或者受欺诈或者因重大误解等而作出的,则当然不能认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该意思表示系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故而法律允许其撤销之。

  那么林冲被逼上梁山是不是一种被胁迫的法律行为呢?一方当事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是为了达到己方的某种目的,比如你不愿意出售自己所有的祖产房屋,有人为了得到该房屋胁迫你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林冲上梁山的故事中,高俅父子设计陷害林冲的目的,是要害死林冲以霸占其妻,而完全不是为了将林冲逼上梁山,撑起替天行道的大旗与自己为敌。

  逼上梁山,对林冲而言,是高俅父子的陷害行为使其产生了上梁山的动机。动机是产生意思表示之前的内心活动,比如因家庭居住条件简陋,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而产生了购买房屋的内心意思,或者因房地产价格持续上行,为了投资获利而产生了购买房屋的内心意思,都只不过是动机而已,动机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林冲的“逼上梁山”并不是受胁迫的法律行为。如果这么说还不能理解的话,我们可以换一种假设,如果林冲迫于高俅父子的淫威,作出将其妻献于高衙内的意思表示,才是一种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那么,《水浒传》里有没有受胁迫而上梁山的故事呢?当然有。我们可以举两个小例子来体会一下。一个例子是玉麒麟卢俊义上山的故事。卢俊义是北京城里的大员外,在家丰衣足食,安居乐业,有一身好武艺,棍棒天下无双。卢俊义并不愿意加盟梁山,甚至于对宋江等梁山好汉的行为颇为不屑。为了能得此人为梁山所用,宋江派出军师吴用,化装成一个算命先生,在卢俊义府内墙上题下“芦花丛里一扁舟,俊杰俄从此地游;义士若能知此理,反躬逃难可无忧”的藏头反诗。接着,又设计将卢俊义捉上梁山,一面杀鸡宰牛假意挽留,一面鼓动卢俊义的管家和浑家报官。要知道,不管在哪个朝代,谋反都是诛灭九族的“十恶”之罪,如此一来,卢俊义成了一个十恶不赦的朝廷命犯,除了反上梁山,已经无路可走了。

  另一个例子是朱仝上山的故事。朱仝和宋江都是郓城县的衙役,曾有恩于宋江。朱仝的同事雷横打死了新任知县的相好白秀英,被打入囚牢。朱仝替他上下打点,最终,雷横被解赴济州,由朱仝押解。朱仝在途中将雷横放走,而后回县衙自首,被郓城知县“断了二十脊杖,刺配沧州牢城”。沧州知府看朱仝仪表非俗,貌如重枣,美髯过腹,非常喜欢,知府的小衙内也非常喜欢缠着朱仝玩耍。

  朱仝虽然是“天星地煞之属”,却并不愿意上梁山落草为寇。为了能使朱仝加盟梁山,宋江用的是什么手段呢?话说七月十五,孟兰盆大斋之夜,朱仝带小衙内上街看河灯,不料宋江派来吴用、雷横等人,使出了一招令人作呕的奸计。一边,雷横、吴用将陪着小衙内看灯的朱仝骗开,巧言令色劝其落草;另一边,黑旋风李逵已将小衙内掠走。等到朱仝严词拒绝雷横、吴用之邀,回头寻找小衙内时,小衙内已经被李逵劈成两半了。

  要知道,沧州知府对朱仝有知遇之恩,并将爱子交由其照看,如今知府之子惨死,于公,朱仝私通强盗为不忠;于私,朱仝辜负所托为不义。陷于不忠不义的朱仝,别无选择,只有加盟梁山,落草为寇。

  在卢俊义和朱仝的故事中,宋江等人的目的是拉拢卢俊义和朱仝上山,但卢俊义对梁山好汉的所作所为颇有些不以为然,朱仝虽然与梁山好汉们交好,但也不愿意与之为伍。宋江等使用邪恶的方式,使两人陷入无路可走的境地,最终作出宋江等所期望的意思表示——上梁山。因此,不同于林冲,卢俊义和朱仝才是真正的“逼上梁山”。

  如上所述,当事人因被胁迫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出于非自愿,故法律允许当事人撤销之。因此卢俊义和朱仝可以主张其受到胁迫并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其上梁山的法律行为。

  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