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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故事,审判者尤应审慎对待
2021-09-23 09:24: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徐歌旋

  刑事审判中无论控方还是辩方提交的故事,“除了满足真相之外,还要满足各种不同的目的”,这是审判者在审查判断时必须谨慎的。虽然我们承认,认识论上的事实无法百分之百与本体论上的事实相吻合,但也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确保刑事审判的标准。

  近日读乔纳森·歌德夏撰写的《讲故事的动物:故事造就人类社会》,感触很多。歌德夏是美国华盛顿与杰斐逊学院英文教授,专门研究科学和艺术的交汇以及相互作用,在该书的写作过程中他也运用了精神科学、心理学和进化生物学的交叉研究方法。

  作者认为无论是儿童还是成年人,都需要一个由故事搭建的梦幻岛。借助阅读别人的故事,我们可以短暂地从冰冷的现实中抽身而出,在故事中获得感动和快乐;我们可以将故事当作航天员正式飞向宇宙前的模拟仓,在减少伤害的情况下预演面对困难和伤痛时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在笔者看来,该书对于刑事审判也具有借鉴价值。

  第一,该书认为人类天生具有讲述故事的能力,但搭建故事的思维过程不一定符合逻辑。该书以大家耳熟能详的福尔摩斯探案故事为例。在故事的开场,福尔摩斯就用他极强的推理能力折服了华生——仅第一面,他便猜出华生曾去过阿富汗。后来,福尔摩斯向华生解释了他的推理过程:“这一位先生,具有医务工作者的风度,但却是一副军人气概。那么,显见他是个军医。他是刚从热带回来,因为他脸色黝黑,但是,从他手腕的皮肤黑白分明看来,这并不是他原来的肤色。他面容憔悴,这就清楚地说明他是久病初愈而又历尽了艰苦。他左臂受过伤,现在动作看来还有些僵硬不便。试问,一个英国的军医在热带地方历尽艰苦,并且臂部负过伤,这能在什么地方呢?自然只有在阿富汗了……”

  相信很多读者和我一样也曾为福尔摩斯的精妙推理所倾倒,但若将该故事作为刑事法课堂上的案例,则会发现福尔摩斯的推理过程并非无懈可击。正如作者所说,当时华生的穿着举止泯然众人矣,福尔摩斯何以推断华生具有军人气质?他的推断是否有很大程度上的侥幸成分?其推理过程是否不能经受住逻辑的反复测试?华生当时并未携带医疗包或听诊器,从何判断其是医生?仅凭脸色黝黑就能推断出华生来自阿富汗而非其他热带地区吗?即使华生握手时有点僵硬,但谁知华生不是打球受伤的呢……

  由此可见,根据一些细节串联、搭建起来的故事可以帮助人们快速理解前因后果,但搭建的故事不可能永远为真,甚至经常为假,故而需要人们对其不断地进行修补。即便是福尔摩斯在推理过程中,也要不断地推倒重建。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冤假错案,最初的判决也认为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但不可不察的是,部分司法人员在构建故事体系时,可能会对事实、对证据有所喜恶。在形成了自己的故事版本后,他们又对自己的推理过程缺乏应有的反思,包括构建故事的证据是否可靠,是否有其他证据不能容于现在的故事等。

  第二,故事可能因为讲述者身份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版本。对于犯罪嫌疑人被从家中带走的景象,犯罪嫌疑人母亲描述故事版本是:乖巧无助的儿子被冷静到近乎残酷的警察塞进警车。而警察提供的故事版本则是:犯罪嫌疑人在终于到来的正义审判之前吓得像只耗子。我们常在刑事审判中听到控辩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解读事实与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控方要做的是通过各种证据搭建起一个立得住脚的故事,辩方却只需向审判者指出控方故事的漏洞。实践告诉我们,控方搭建的故事有概率为“真”,也有概率为“假”。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辩方只需在控方的故事积木底部抽掉几根支撑性的证据即可。一定程度上,刑事辩护难是由于审判者误认为辩方也要讲述一个令人信服的故事体系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却忘了辩方只需挖掘“合理怀疑”找出控方故事的漏洞即可。

  第三,“会说故事的大脑并不完美”,人的记忆常常不可靠,且人们对自己的错误难以察觉。作者举例,1986年1月“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隔天研究人员问受访者如何得知这场灾难?听到时的感觉如何?当时在做什么?两年半之后,研究人员再问同一群人同样的问题,却发现四分之一的受访者两份答案相同之处不到一半,没有一个人的答案前后完全相同。更有趣的是,两年半之后,大部分的人对于自己记忆的正确度还深具信心。实践中,我们也常因证人“真诚的自信”而肯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无数案例告诉我们,证人所提供的故事版本可能在不自觉中已经偏离了事实真相。

  譬如,人们可能会不自觉地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讲述故事。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阿伦森在其《错不在我》中介绍了这样一个实验,当研究者们询问丈夫和妻子他们分别承担多大比重的家务时,妻子们会说:“我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家务,至少是90%。”丈夫们则会说:“实际上,我做得很多,大约在40%左右。”尽管不同的夫妻说出的具体数字不同,但其总和都会明显地超过100%。

  伊丽莎白·罗芙托斯博士指出,人们描述的故事版本会受提问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有试验者被要求观看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的简短影像,视频中两辆车发生了碰撞,但汽车玻璃并没有破碎。当A组受试者被问道:“两辆汽车碰撞时,汽车的时速大约多少公里?”他们给出的答案平均值是54.7公里;B组受试者被问道:“当两辆汽车撞毁时,汽车的时速大约为多少公里?”他们给出的答案平均值高达65.7公里。一周之后再做测试,A组有14%的人认为自己看到玻璃碎了,B组却有高达32%的人声称看到了玻璃破碎。

  人们的记忆很可能会受到提问方式的影响。“碰撞”和“撞毁”是不同程度的破坏,人们会在不自觉中把他人给的误导信息作为过去经历的一部分,原先的记忆不知不觉中发生改变了。这提醒我们主观性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在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甚至专家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时,均需要格外的谨慎。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