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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正法与格杀勿论
2021-09-13 14:58: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雅雯 沈玮玮

  “就地正法”这种先斩后奏之法背负着极大的残暴性,尤其当其最终无可避免地被滥用之时,更是对社会和政治的极大伤害,造成剜肉医疮、饮鸩止渴之害。

  历史卷册及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就地正法”这个让人耳熟能详的词,它绝非情绪化的表达方式,那么究竟有何含义?“正法”即按法论罪,以正法典,广义上指惩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狭义上仅指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就地正法”,即将罪犯当场处决,原本是在军事行动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措施,是一种紧急状态死刑执行机制。正所谓刑起于兵,就地正法在古代中国早有渊源,而且十分多样。

  由于战时特殊,加之战争的残酷性,对违反军纪的人处以死刑便在军法中十分常见,而立斩则是非常普遍的死刑执行方式。最早的军法被认为是夏启在征伐有扈氏之前颁布的《甘誓》:“誓,用之于军旅。”凡未完成作战任务者,则要“戮于社”,即在祖庙和社坛上处死。历代的兵书、军律或军令中均可见到类似的处罚。如《李卫公兵法·杂教令》规定埋葬受伤未死士兵的,或捡到他人丢失物品超过三日不上缴的,均处斩首。

  古代刑律对有关违反军律立斩、即行正法等规定较早。《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便记载对于以城邑亭障造反、投降诸侯、不坚守城池亭障逃跑者,以及谋反皆处腰斩。《大清律例》在“处决叛军”条规定对边境城池军人谋叛的,守御官将其捕获后,经审问没有疑问的,“随即依律处治”。对于有谋叛可能的,“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只需事后上奏即可,赋予了边境官员可将有谋叛可能的军人临阵斩杀的权力。《大清律例》“兵律”还规定了“即行正法”。如在“激变良民”条中规定直隶省的刁民,如假借地方公事强行出头威逼勒索平民,聚集抗拒交粮,以及借事罢考、罢市等,擅自聚集人数达到四五十人之众,尚没有哄堂塞署,也没有殴打官员,为首者可处斩立决,从犯处绞监候。若哄堂塞署,殴打官员,为首者则斩决枭示,从犯处绞监候。各省督抚可“一面具题(奏报),一面将首犯于该地方即行正法”。

  军令关于“立斩”的规定亦十分常见。三国曹操制定的《船战令》规定了将士要按照战鼓的响声次数来控制战船的前进次序、前进方向等,违反者处斩。《步战令》还规定了将士要按照战鼓的响声次数和旗帜的位置等决定是否前进、如何前进以及如何布阵等,只要违反同样处斩。

  与之相关联的是“格杀勿论”。格杀勿论并非战时所发,意指可将未经允许侵入私人领地,或者拒捕,实施行凶、强奸等侵犯他人权益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罪论处。但格杀勿论与就地正法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适用程序方面,格杀勿论相较于就地正法更为简略,不需审明,只要出现相关情况,即刻可将侵害人杀死。格杀勿论可以说是一种自力救济,类似于正当防卫,但二者均属将罪犯当场处死,可视为正法之一种。

  汉律明确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捕律》有类似的规定,此后各朝加以沿用。而格杀勿论除了适用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以外,还适用于强奸、通奸,以及故意杀人和拒捕等,只是条件比较苛刻。

  捕斩是指将群盗或者实施谋反等重大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在捕获的同时或者在捕获后予以斩首。明倭寇入侵,王铭曾因率军“捕斩倭寇千余人”而被皇帝赏赐金币。这是官府分化群盗以及打击谋反而采取的策略。自汉代便开始对群盗适用捕斩,但历代刑律并没有关于捕斩的规定。

  恭请王命旗牌即行正法在清代才被推行,清代前期和中期适用较多,可视为就地正法的前身。例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在审理湖北京山严金龙聚集众人抗拒官员一案中,将主犯严金龙父子、施晋三和全国灿等“即恭请王命,押节曹处斩,传首枭示”。再如嘉庆五年(1800年),在审理浙江绍兴水手张湖广、白文魁等抗拒官府一案中,嘉庆帝颁发上谕强调“将该犯定拟斩刑,所办尚是,既恭请王命办理,何必再行请旨?”即对适用恭请王命旗牌即行正法处死之人,事后奏报即可。

  “就地正法”产生于清末太平天国时期,是指将犯罪人捕获后,在当地处以死刑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这种迅速的秒杀,是将犯人简单审明便处以死刑,甚至在抓获后不审明即处死的极端的死刑执行方式。光绪八年(1882年)颁布的《就地正法章程》提到“(臣)等查就地正法章程,起于咸丰三年。原因各直省土匪啸聚成群,肆行抢劫,故尔权济一时,不为典要”。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稿本《刑部奏案》的一道谕旨认为就地正法在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十三日同时就以皇帝谕旨的形式正式发布了。

  清代自中期以后,社会矛盾开始激化,特别是太平天国起义发生后,国家陷入混乱状态,就地正法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张。正所谓“乱世用重典”,就连寻常盗犯亦有督抚申请适用就地正法。如光绪九年(1883年)闽浙总督何撮等奏请将“聚众三人以上,手持刀械火器的;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抢劫行为的;在抢劫过程中拒捕伤人或者致使事主受伤的;进城实施抢劫行为以及连续抢劫数家的罪犯等在经过复核后证明是真实的,仍饬就地正法”。光绪十三年(1887年),两广总督张之洞奏报因广东掠卖人口到国外的风气日炽,“请复就地正法旧章,从重办理”。

  “就地正法”这种先斩后奏之法背负着极大的残暴性,尤其当其最终无可避免地被滥用之时,更是对社会和政治的极大伤害,造成剜肉医疮、饮鸩止渴之害。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