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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谁来创制公意
2021-07-07 10:33: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文波

  日内瓦的卢梭像,刻有“日内瓦公民——让-雅克·卢梭”

  在启蒙运动时代,恐怕没有哪个学者像卢梭一般如此痛恨君主专制制度,痛恨人间的一切压迫和不平等。为此,他开出了一剂猛药,主张通过理性打碎旧社会的传统、价值与秩序,在一片废墟之上重建人间天堂。

  作为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最富激情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1712-1778年)以其《社会契约论》著称于世。早在卢梭之前的洛克、霍布斯等欧陆学者也曾论述过社会契约问题,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所以与众不同,很大程度上源于他提出的“公意”概念,并由此推演出以下观点:第一,“公意”拥有绝对正义的道德属性;第二,公民服从“公意”即自由;第三,对主权者意志和公民道德教化的推崇;第四,反对权力分割与党派政治。

  “公意”作为卢梭法律思想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类似于黑格尔提出的“绝对理性”,代表着超越个人理性的不容置疑的崇高意志。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平等的,只有建立社会契约才能让人变得平等,而公意正是实现人民主权和建立社会契约的基础。“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而缔结契约之后就会自然产生社会共同体的公意。

  在卢梭看来,公意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如此密不可分,以至于“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只有达成一致的统治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人们也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而一旦结成共同体之后,人与人之间的观念分歧和个性差别在公意的背景下也就可以忽略不计,并通过政治活动将分歧消弭于无形。

  “少数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不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的基本命题之一。换句话说,“命令”人们过一种合乎正义的生活,这本身是否正义?对此,卢梭从人群对理性的掌握程度不一这一前提出发,认为“选择的自由”与“个人的实际幸福”并不冲突,“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由于缺乏理性的人所作出的选择实质上是将自己处于“受奴役”的状态,因而对于大多数智慧程度有限的民众来说,应由理性最健全者代替他们作出最佳选择。尽管这在形式上剥夺了公众的选择权,但实际上则真正维护了他们的自由与幸福。

  也就是说,少数服从多数并不仅仅是一种民主程序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还代表了“公意”。公民服从“公意”就是服从正义,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自由,这就是卢梭所强调的“主权即公意,公意即自由”。

  既然公民需要服从“公意”,自然会引出“谁来创制和发现公意”的问题。卢梭相信,在一个由人民大众所主导的全新的伟大时代中,人民获得了过去只有君主和贵族才拥有的全部权力和前所未有的自由。人民从此不再是一群“乌合之众”,而在精神品格上获得了升华,并被拟制为政治上唯一的主权者。在《社会契约论》中,这些“公意立法者”以近乎圣人般的美德和睿智从事立法工作,与柏拉图所向往的那种拥有一切美好品行的“哲学王”十分接近。在某种程度上,卢梭引入了超凡脱俗的“神明”形象,并将其附着在主权者身上,从而暗示人间存在不可逆转、无法抗拒的宿命观念和历史规律。这表明“公意”概念之所以不可置疑、不可违背,正在于其拥有超验的绝对价值。

  卢梭通过“公意”设计出的高度理性化甚至意识形态化的道德理想王国,意味着国家除了约束公民的外在行为,还有义务触及和改造公民的灵魂,鼓励对公民进行道德教化,从而帮助每一个公民达到道德的完满状态。也正因为如此,以赛亚·柏林认为卢梭的“公意”概念带有强烈的积极自由色彩和唯理主义倾向。

  卢梭认为,“在议会提请代表就某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与其说是让人们去决定对该法律赞成还是反对,不如说是让代表来判断该项法律是否与公意也就是公共利益或社会正义相一致”,继而主张人民主权不得分割,由各级民意代表所组成的议会仅仅是发现“公意”的场所,其内部绝不应有利益对立的政治集团存在。在议会投票和选举过程中,违背“公意”更是不能容忍的罪行,因而卢梭将党派政治视为腐蚀“公意”、扰乱政治秩序、损害人民道德欲求的毒素。简而言之,只有让人民牢牢掌握权力,才是防止专制和欺骗的最好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个人意志只能表达个人意愿,所以公意不是简单的个人意愿的相加之和”。这就是说,“公意”不同于众意,众意是社会成员从一己之私利出发,通过简单机械的人数计算形成的观点和私人意愿的集合物。而“公意”则是每一位公民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所凝聚成的政治立场,体现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而不再是个体的利益。因此,“公意”并非泛指“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总和”,而是“除去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外剩下差值的总和”。

  综上,卢梭以其“公意”观念设计出了神圣的道德体系,试图在人间建立一个完美的道德理想国,并以此作为人类社会的终极归宿。他的这份理论勇气令人钦佩,并对后世诸多政治思潮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仍需要看到的是,卢梭的“公意”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也不乏争议,以赛亚·柏林在《自由主义及其背叛》以及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均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及其“公意”观念提出了尖锐批评,指出卢梭以理性的自负消解甚至剥夺个人的自由选择,是“一条危险的道路”。

  对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卢梭的“公意”学说。在启蒙运动时代,恐怕没有哪个学者像卢梭一般如此痛恨君主专制制度,痛恨人间的一切压迫和不平等。为此,他开出了一剂猛药,主张通过理性打碎旧社会的传统、价值与秩序,在一片废墟之上重建人间天堂。这尽管有“矫枉过正”之嫌,但终究代表了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因此,我们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抽象的“公共意志”,也要关注具体的个人权利;既要高度肯定理性的价值,也要兼顾利益的平衡;既要不断提高社会议题的决策效率,同时也应当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

  只有将上述要素充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让“公意”观念成为构建理想社会的工具,或许这才是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最好诠释。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