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正君等人诈骗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2月27日对被告人刘正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蔡淑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惠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何利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朱艳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庆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刘芳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徐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肖玉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李月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蒋建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陈建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正君等人诈骗案一审判决
2019-04-29 11:30: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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