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3年10月27日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已一审判决
2023-11-29 16:05: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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