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某某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2年2月24日对被告人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某某盗窃案已一审判决
2022-03-28 18:50: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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