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太刚、陈学连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2年1月19日对被告人余太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学连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太刚、陈学连盗窃案已一审判决
2022-02-10 17:18: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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