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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农民工获赔19.7万元
2024-06-20 16:3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轩甫 王宜永

  农民工李某在施工中,因脚手架断裂跌落致残,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判决雇主对李某进行赔偿,帮助他解决了后顾之忧。“感谢检察机关,让我们一家人的生活有了保障。”近日,李某握着上门回访的海南省保亭县检察院检察官曾晓宇的手感激地说。

  2021年12月24日,受雇于黄某富的李某在施工中,因脚手架断裂跌落受伤,被急送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7.8万余元。治疗期间,黄某富垫付医疗费5.1万元后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经鉴定,李某肋骨、腰椎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伤残后,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赔偿事宜与黄某富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10月28日,李某向保亭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希望检察机关帮助他依法维权。

  受理案件后,保亭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2021年11月26日,黄某龙与黄某富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部分工程发包给黄某富建设。李某被黄某富雇用、为其提供劳务的情况属实,工资报酬数额也很明确。事发现场致李某伤残的脚手架系由黄某富提供,黄某富作为雇主,本应尽到对李某等工人的安全管理义务。李某是农民工,文化程度和法律水平均不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考虑到李某是其家庭的唯一劳动力,而且从起诉到得到赔偿款还要经历一段时间,保亭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对李某依法开启了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仅用6天时间就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最大程度帮助李某一家解决燃眉之急。

  在保亭县检察院的引导和协助下,李某搜集完证据后于2023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20日,保亭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员出庭宣读该意见书。法院认为,黄某富雇用李某提供劳务为其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富在李某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经李某申请,保亭县法院委托三亚市医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肋骨、腰椎损伤为九级伤残;住院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预计需要8000元至9000元;本次事故中李某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90天为宜。

  今年3月27日,保亭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黄某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建筑行业经验的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黄某富除已垫付的5.1万余元医疗费之外,还应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7项费用,共计19.7万余元。截至4月,李某已收到全部赔偿金。

  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