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扬开检行公[2020]32109100002号
扬州市广陵区生态环境局:
我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扬州荷花池公园北出入口附近水体存在污染问题。2020年4月2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扬州市荷花池公园作为开放式城市公园,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周边有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居民区等,交通便利、人员流动大。实地调查中发现,荷花池公园北出入口河道位于文汇东路双虹桥东侧,水面垃圾四处漂浮,水底沉有大量塑料垃圾,水体灰黑散发恶臭,严重损害了公园美观和周边生态环境。据周边居民和公园保洁人员反映,文汇东路积水点改造工程结束后,荷花池公园北出入口河道的排污管道每逢下雨天便有大量污水排入。
本院认为,环保部门是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负有对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义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30条、第80条、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4条、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立即对荷花池公园北出入口河道中污水、垃圾来源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对排查出的违法排污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同时责令涉案单位对被污染区域进行环境修复、恢复原状。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4月3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