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扬开检诉量建〔2019〕184号
被告人蒋建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蒋建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部分赃款。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建云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可给予一定缓刑考验期限。
此致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鸿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