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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9-05 16:13: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扬开检行公建〔2018〕32100200003号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范某、童某、何某、徐某等四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令本院管辖,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查明,2017年7月以来,范某、童某、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徐某商议好以19.8万元的价格购买徐某所有的杨树,并于2017年7月中旬及2018年春节期间,在扬州开发区施桥镇永顺村向阳组砍伐杨树共计123株,材积36.8628立方米。目前该案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

  本院认为,范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林业部门作为负有林业资源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有义务对违反相关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为了维护林业资源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国家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你委依法对范某等人滥伐林木案履行林业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对其补种情况履行验收等法定职责。

  请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9月12日

(院印)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