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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前的杀婴罪推定
2021-10-11 15:12: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砚明

  爱丁堡,一个集苏格兰国王住所和监狱的城堡,苏格兰的象征

  《爱丁堡监狱》

  司各特肖像

  司各特作品插图

  为了“制止可怕的杀婴罪的令人不安的蔓延”,根据英“威廉国王及玛丽女王陛下第一国会二届会议特别制定的有关法令:凡属隐瞒怀孕状况,并未能证明分娩时另外有人照料之妇女,如婴儿死亡或失踪,应被视为犯杀婴罪;上述怀孕状况的事实一经证明属实或本人供认不讳,则将受法律严厉制裁”,以上法律规定之罪,需证明属实,或本人供认不讳。

  1.

  英国作家司各特(1771—1832年)的《爱丁堡监狱》以一起杀婴案贯穿整部小说。“圣莱纳德崖的百合花”、不满18岁的姑娘艾菲,在参加一个郊区小伙子们寻欢作乐的活动时,认识了乔治。在得到结婚的保证后,艾菲失身于乔治并怀孕。乔治家境富有,他父亲喜欢的一个仆人的妻子玛茄丽特曾当过乔治的奶妈,她有一个美丽但轻浮的女儿麦琪。由于他们原来的关系,麦琪经常找乔治,乔治诱奸了她并生下一个孩子。玛茄丽特准备把女儿嫁给一个有钱但又老又有残疾的男人,为了保持体面,亲手把这个孩子害死了,结果麦琪精神失常。为此,乔治的父亲将乔治逐出了家门。而现在,艾菲怀孕了,乔治的父亲付给乔治一笔钱,宣布断绝父子关系。

  走投无路的乔治在参加一起抢劫税务官的犯罪中被捕。这时,艾菲将要临盆,乔治不得不把所有的钱交给了玛茄丽特,让她照料艾菲,而玛茄丽特却对乔治怀有深切的复仇欲望。艾菲生下一个男孩,但是孩子离奇地失踪了。

  玛茄丽特为了阻止艾菲与乔治结婚,将艾菲怀孕、生下孩子及孩子失踪的事告发了。根据法令,如果艾菲不能提出婴儿自然死亡的证明或将仍然存活的婴儿带来,那么婴儿不是被她亲手杀死就是在知道或默许下遇害,即犯有“法律推定的谋杀婴儿罪”,从而应判处她死刑。

  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樊崇义在《证据学》中说:推定是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在诉讼中,推定有很大的作用,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解决疑案,有助于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等。但推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推定而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不是百分之百,与客观真实仍会有一定的差距。也就是说,推定的盖然性虽然很高,但仍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要给推定不利的一方以更多的反驳机会,不能滥用推定。

  由爱丁堡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小说作者司各特显然熟悉这一法律常识,故为艾菲提供了多次有利的反驳机会。首先作者让办理艾菲案件的米德尔堡治安推事,为了找到有利于艾菲的证据,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日子步行到圣莱纳德崖去,找艾菲的父亲做工作,让艾菲的同父异母姐姐珍妮出庭作证。因为从姐妹情来说,艾菲很可能将自己怀孕的事告诉了姐姐珍妮。在开庭的前一天,这一请求获得准许。

  2.

  在法庭上,当珍妮进入法庭时,艾菲怀着渴望的乞求神色,饱含泪水,向姐姐伸出双手:“哦!珍妮,珍妮,救救我,救救我!”珍妮也情不自禁突然把手伸给妹妹;艾菲将姐姐的手紧紧握在自己两手中间,用嘴一再吻着,泪珠不断滴在手上。高居审判席的审判长,竟没有及时制止这一“无论如何是不能容许的”行为。小说虽然对艾菲一方给予了“尽可能的反驳机会”,但庭审并没有向有利于艾菲的方面转变。

  苏格兰关于口供的惯例是,凡是被拘留的嫌疑犯,首先都由治安推事加以讯问。他不一定非要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不可;只要他认为与他利害攸关,也可以保持沉默。但是对于他认为适当而作出的回答,都被正式记录在案,由犯人本人及治安推事在上面签字,在审讯时该记录被提交法庭。这还不能成为正式口供,而只是一种佐证,被用来作为支持法律上的正式证据的辅助材料。虽然律师们利用这一微妙区别而要求庭审共同遵循这一原则,即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他自己作证,但事实上,上述非正式口供仍然常常被用作指控的手段,因为那是犯人亲口讲的话。

  犯人对治安推事的讯问,的确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保持沉默,但是他们都会自然地觉得,拒绝回答司法当局与案件有关的讯问,本身就是犯罪的证明,最后必定被投入监狱。谁都希望无罪获释,只有很少的人会选择缄默不语,多数人会表示自己愿意坦白交代问题。艾菲由于受玛茄丽特的威胁,且出于对乔治的保护,在预审的时候,没有提到他们的名字。

  公诉人指控艾菲: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和被告人口供,证实艾菲没有把怀孕一事告诉旁人。这样,对怀孕的隐瞒构成了本案成立的首要条件,而且她供认没有为分娩做准备;艾菲自己供认生下一名男孩,但如果她提不出婴儿自然死亡的证明或将仍然存活的婴儿带来,那么根据法令,婴儿必定为她所害。

  公诉人使用的证据有:1.两三个女证人的证词,她们已经看出艾菲怀了孕,并向她打听情况,不过她生气地矢口否认;2.治安推事讯问被告人的口供,讯问她曾否将怀孕一事告知旁人、是否为分娩有所准备?她声言没有;问她婴儿下地时是否活着?她说肯定活着。

  而律师的答辩意见则认为,“最后确定艾菲是否有罪,不取决于她原来对自己情况的交代,而取决于证明对她是否有利。”1.艾菲相信引诱她的男子会来恢复她的名誉,她生气地否认专爱搬弄是非的妇女的无礼刺探,难道不是人之常情吗?2.艾菲是受了乔治委托的那个照料她的坏女人玛茄丽特的骗,“那个照料她的女人可能出于罪恶的动机把婴儿抢走,也说不定小孩真的遇害了”。3.在引诱她的人即乔治挽回自己名誉的希望破灭后,她在适当的时机和地点,确实曾经向她最信赖的人,也即她的同父异母的姐姐珍妮提到她失身而引发的灾难处境。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对小说中律师的这一基于想胜诉,想为艾菲洗冤的愿望而想当然杜撰的这一“最有力的证据”感到遗憾。

  同时,辩护律师不同意以预审口供将被告人定罪,“审讯以外的口供本身是不作数的;凡是不作数的东西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而且,“检察官未能满足法令规定的第二项要求,即证明生下了一个活着的婴儿;这一点本应在假设婴儿被害之前予以证明”。

  律师使用的证据也是几个证人的证言。她们都称赞艾菲品行优良,是个非常出色的姑娘,但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紧要;最重要的是,姐姐珍妮没有因为妹妹面临被处死刑而撒谎。珍妮是虔诚的长老会派清教徒,良知和责任使她不愿也不能作伪证。最终,审判长对庭审的总结讲话,还是采信了预审口供,雄辩的律师未能扭转庭审的局势。

  被律师抱着很大期望的珍妮说出的证词使他遭受挫败后,他又大胆地进行了最后一搏,指出“对那个姑娘起诉所依据的法令过于严酷”,以此博取陪审团的同情。而且,艾菲在法庭上也一再称“我对于我可怜的小孩的死没有罪”,但是,陪审团还是听信了审判长对庭审的意见:“口供虽然大体都是正式审讯以外的交代,但是检察官引为证明加以宣读则显然是一个普遍使用的惯例”。法官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答辩意见,没有接受“考虑一下本案极其严峻的特点,随意推断是万万使不得的”的最后请求,最终确定艾菲犯有所控罪行,被判处死刑。

  推定果真出了错。案件的事实是艾菲当时生下一个男婴,但产后,艾菲得了一般产妇往往会得的产褥热。在她发烧,神志不清,卧床不起的时候,男婴被精神失常的麦琪当作自己的孩子抱走了。后来,孩子又被一个女流浪者带走了,而且这个孩子一直活着,一直活到小说情节结束之时。

  3.

  司各特是英国著名的历史小说家和诗人,他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市,爱丁堡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取得了律师资格,继承父业从事律师工作。1789年他当上了苏格兰塞扣克郡副郡长,1799年担任了该郡的首席法官,1806年被任命为爱丁堡市高等军事法庭庭长。他小说中对庭审的逼真把握,与他的职业生涯息息相关。

  1804年,司各特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印刷厂,后来印刷厂倒闭,债台高筑。本来他完全可以宣告破产,轻松地了结此事,但他选择了还债这条艰难道路。为了还清全部债务,他不停地写作,日日夜夜忘我地创作。当时很多家报纸都报道了他的企业倒闭的消息,充满了同情和遗憾。他把这些文章统统扔到火炉里:“沃尔特·司各特不需要怜悯和同情,他有宝贵的信用和战胜生活的勇气。”

  他的一个债主看了司各特写的小说后,专程跑来对他说:“司各特先生,我知道您很讲信用,但您更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作家,您应该把时间更多地花在写作上,因此我决定免除您的债务,您欠我的那一部分钱就不用还了。”司各特说:“非常感谢您,但是我不能接受您的帮助,我不能做没有信用的人。”那天,他在日记本里这样写道:“尽管我的前方是一条艰难而黑暗的路,但却使我感到光荣,为了保全我的信誉,我可能困苦而死,但我却死得光荣。”

  司各特以苏格兰为背景的诗歌十分有名,但拜伦出现后,他意识到自己无法超越拜伦,于是转行开始写作历史小说。1813年,英国政府打算授予他“桂冠诗人”的称号,但他婉言谢绝了。他成为英语历史文学的一代鼻祖,有“西方历史小说之父”之称。在他创作的作品中,以苏格兰为背景的历史小说最为成功,而其中首推距今200多年前的小说《爱丁堡监狱》。马克斯·韦伯就认为,这部小说是司各特“最激动人心的作品之一”。

  小说中,艾菲的姐姐珍妮不愿在法庭作伪证,宁可历尽艰辛,不远千里徒步到伦敦,以同乡的情谊请求苏格兰贵族阿尔盖公爵帮助,最终见到王后,使妹妹艾菲获得特赦……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