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4年3月22日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已一审判决
2024-04-22 15:31: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卞洁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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