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3年11月10日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盗窃案已一审判决
2024-01-03 10:24: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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