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级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四)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五)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国家赔偿监督案件;
(六)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七)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或者同级侦查机关等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
(八)需要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来信来访,由控告检察厅统一受理。控告检察厅在填写首办移送单移送业务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时,应当负责接收案卷材料,并查明:
(一)案件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第八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第九条 办案部门收到分办的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办案人员名单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自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立案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将办案人员名单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自指定管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指定管辖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十二条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自交办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交办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十三条 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的有关执行拘留、逮捕、释放决定的回执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即时登记,并在收到的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摘自2012年5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