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4年7月26日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盗窃案已一审判决
2024-09-23 17:51: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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