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0年12月16日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已一审判决
2020-12-29 13:49: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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