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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扬州开发区院通报“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检察工作情况
2020-06-11 15:45:00  来源:扬州开发区院

  2020年6月11日下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就“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检察工作情况向社会各界进行发布。自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以来,开发区检察院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来信,除无法联系等情况外,所有来信均在7日内100%回复,同时还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和引导,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邹某某被送往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执行。服刑期间,邹某某先后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检察院经审查,均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立案复查。2018 年12月27日,邹某某通过洪泽湖监狱向扬州市检察院递交检举材料,控告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办理其贩卖毒品一案中对其刑讯逼供。2019年1月3日,扬州市检察院将来信转开发区检察院审查办理。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月9日,开发区检察院接到邹某某来信,第一时间联系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核实该信件确为服刑人员邹某某寄出后,向邹某某转达了来信收悉情况。随后,该院针对信件中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经查,该院认为邹某某反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扬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中均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同年2月22日,承办检察官前往洪泽湖监狱当面答复邹某某。邹某某对答复内容表示满意,同时又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在进入看守所时体检费用由其支付,尚未退还。开发区检察院认为邹某某反映的问题不是个案问题,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此类问题,应当全面统筹、协调解决。经查,共发现有10名在押人员入所时自行缴纳体检费。开发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服刑人员自行缴纳入所体检费问题。同年4月9日,开发区分局回函,表示将积极争取专项经费,落实执法规范化要求,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监狱服刑人员来信的典型案例。依法申诉也是服刑人员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由于服刑人员被羁押,无法采用短信、电话等便捷方式进行沟通联系,其申诉权行使存在一定困难。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回复,但因存在流转周期较长、偶有信件遗失等问题,无法保证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落实到位。本案中,开发区检察院采取赴监狱当面答复的形式,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司法便利,通过当面听取服刑申诉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对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具有教育意义。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