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盗窃罪四次入狱,但却不知悔改,在服刑期间又诈骗同监室人员。9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4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得知李某强被羁押的原因及基本情况后,李某多次对李某强说有办法帮他立功减刑,比如让自己的线人购买毒品,再让李某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毒贩,只是需要李某强承担其线人因购买毒品产生的费用。立功心切的李某强对此深信不疑,按照李某的要求,先后三次向李某账户或李某姐姐的账户转款共计10.8万元。2022年2月2日,李某刑满释放后,到其姐姐处陆续将钱款取走用于个人消费。李某强一直未见有立功减刑的迹象,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于2023年8月4日向监管民警告发。
2023年9月28日,纳雍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6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李某强向其转账系因为其是监室长,希望其少给李某强安排工作,表示对李某强向其姐姐转款9.3万元并不知情。
经查,李某强与李某无任何经济纠纷,两人于羁押期间相识,不存在其他转账事由,李某从其姐姐处将收到的钱款取走用于个人消费,可以看出其明知李某强向其姐姐转账的事实;同监室人员也证实李某通过他人告知李某强其一定能把事情办好。结合其他主客观证据,纳雍县检察院认为,李某主观上明显具有诈骗的故意,于9月30日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