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1年4月1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已一审判决
2021-04-14 09:45:00 来源:扬州经开发检察院
编辑: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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