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来访人以走访形式到本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本院设立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站)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来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储物柜内,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填写《来访登记表》后轮候接访;
五、来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七、来访人员违反本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训诫。经劝阻、批评或训诫无效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八、公民、法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向本院提出控告或申诉:
(一)来信: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邮编:225000);
(二)来访: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03号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
(三)来电:请拨打0514-829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