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7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二审稿第十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条款,该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在强调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二审稿也进一步加大了对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力度。一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二审稿修改为两款。二审稿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审稿的另一个亮点,是把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写入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二审稿也将此明确写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二审稿还对检察院的设立作出修改。二审稿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对于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二审稿暂未作规定,将在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