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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利息差引纠纷 检察官耐心释法解心结
2025-01-20 15:4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戴小巍 周宜

  “张大爷您好,请您到我们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我马上下来。”近日,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孙少文接到一通电话。

  来电的张大爷是在一场法治宣传活动中和孙少文相识的。当时,张大爷在广场上看到宜城市检察院的宣传点,上前咨询了自己经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通过询问,孙少文了解到,张大爷的案子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但他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始终不服,为此他多次信访,也向多个部门反映过,但对相关答复都不满意。因张大爷当时未携带相关诉讼材料,孙少文便给其留了电话,并告知有空可以到检察院来找他分析一下案情,于是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见到张大爷后,孙少文立刻请他坐下并为他倒了一杯热水。看完张大爷从袋子里拿出来的一摞材料,又耐心地听完他的主张和理由后,孙少文对这起民事诉讼案件有了大致了解。

  那是2017年的一天,张大爷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询问银行经理如何办理存款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接待他的银行经理向他推荐了一款年收益率达5.5%的产品,期限3年,到期可支取本金及收益。张大爷对这款产品比较满意,于是花20万元买了该产品。3年期满当日,张大爷拿着相关单据到银行申请支取本金及收益,银行便在该产品期满日后第4天将本金和收益打入了张大爷的账户。虽然承诺的收益确实兑现了,但张大爷却认为银行应该在期满当日就向其支付款项。因为不巧的是,期满日后2天,央行下调了存款利率,这就使得张大爷原本计划用这笔到期款项办理转存的利息损失不少(利率调整前后利息相差1万余元)。为此,张大爷向法院起诉相关银行,诉请赔偿因延期付款导致的利息损失。

  翻阅了历次裁判文书和全部证据材料后,孙少文向张大爷解释:“张大爷您看,您这份合同是一份理财保险,并不是银行存款。”

  “我原本就是想去银行存钱得一点利息,不懂什么保险。后来打官司才知道我买的是保险,但保险到期当日,条件达成,他们也应该立刻向我付款啊,结果非要晚付款,你说这是不是‘霸王条款’?我以前在各个银行存款,都是到期当日钱就打到账户里了,我立马就能再转存!”张大爷有些激动地说。

  “您别着急,理财保险和银行存款不一样,您看这个保险合同首页加粗的字体也说明了保险的特点,还提醒不应视同存款及其他投资产品。另外,您当时选这款产品,它的收益是不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孙少文问道。

  “唉,我就是看它收益高一些才买的,谁能想到还有这么多区别,损失了后续的收益,我气不过才打官司的。官司也没打赢,又多付了诉讼费。”张大爷苦笑着说。

  “您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我都看过了,法院审理和判决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没什么问题。当时您买了这个理财保险,对方承诺的收益也给您兑现了,后来国家调整存款利率,这是各方都难以预期的。”看张大爷的情绪趋于平和,孙少文又说道,“您还是要放宽心,自己的身体最重要。”

  “是的,我现在退休金还可以,生活有保障。为了这个案子,我到许多地方反映了好多次,别人总是三言两语就把我打发了,我就想争口气。今天听你给我分析了这些,我也弄明白了,发生的事以后就不想了。按你说的,把身体搞好!”经过孙少文的耐心劝解,张大爷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