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真是救了我,法院的改判给我减轻了很大的负担。”日前,何女士来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连连道谢。
2022年底,何女士家的老宅要拆迁,本来是喜事一桩,但当她开心地去办理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身上背负30万元欠款。何女士顿时蒙了:“我从没借过钱,怎么就成被执行人了?”
经过查询,何女士发现,这笔所谓的欠款发生在2010年3月,是她前夫胡某在他们办理离婚手续前一个月向银行贷的款。贷款合同显示,她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
2012年4月,某银行以胡某、何女士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何女士等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女士缺席庭审,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当时我们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我怎么会给他担保呢?”何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3年1月向婺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对案情进行全面核实。
针对当年的借贷合同,该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银行留存的案涉《保证借款合同》原件上保证人处“何某”的指印进行了鉴定。很快,鉴定结果出来了——该指印并非何女士的指印。
婺城区检察院随即启动提请抗诉程序。经金华市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何女士无须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