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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盗窃妻子钱财 男子被抓后称花妻子钱不是犯罪
2020-05-11 15:00: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秀梅 刘琦

  正义网通辽5月8日电(通讯员李秀梅 刘琦)被害人小荣(化名)一张银行卡内的30余万存款几乎被盗尽,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作案者正是她新婚不久的丈夫。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明提起公诉。

  小荣曾在外地打工,赚有近百万存款。之后,她回到家乡,兑下一家米线店经营。李某明游手好闲,因开大车和做小生意欠下不少债务。2018年3月,李某明与小荣相识,不久同居。一次,小荣喝多了,说出自己有存款的事。于是,李某明便偷偷查看小荣的手机,发现手机短信确实提示小荣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内有余额三十多万元。他便用小荣的两个手机号注册了两个微信号,用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绑定小荣的这张建设银行卡,并设置了支付密码。之后,他将银行卡的余额源源不断地转至注册的微信账号内,再采取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由注册的微信号向其本人注册并实际使用的微信号内转账,供个人使用和消费。为了防止小荣发现,他把银行卡支付短信提示功能屏蔽。

  钱到手,李某明首先想到的是赌博和购买彩票。他分数十次,一次3000元至2万元不等提款,每拿到一笔钱,便迅速购买彩票,到游戏中心娱乐,或者进行网络赌博。

  在李某明偷钱期间,2019年6月,小荣与他结婚,且一直未发现银行卡的异常。直至同年11月,小荣欲到沈阳买房,交纳首付款时,才发现银行卡内余额不足百元。小荣多次质问李某明,李某明百般抵赖。于是小荣报了警。

  李某明在被羁押期间辩解,他花的是妻子的钱,不是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同样是犯罪。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李某明盗窃的是小荣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持续至婚后的一段时间,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未获得谅解,所盗钱款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