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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延伸诉讼监督职能
2020-04-13 10:12:0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傅国云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展开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随着行政管理不断加强,社会治理各项举措不断深入,疫情逐步得到有效防控。当然涉及疫情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也会凸显,行政检察工作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疫情防控中心大局,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同时,延伸诉讼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积极支持紧急状态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机关加强疫情防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有关紧急状态法律政策,坚决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及时审结案件,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确保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政府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有权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在诉讼监督中,针对行政机关疫情管控中存在的瑕疵,应当协助行政机关弥补、完善相关行政程序。要耐心释法说理,充分阐述在紧急情形下采取迅速行动的充分理由,让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当然,行政执法采取的防控措施手段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对于疫情防控中出现无理由擅自升级管控措施,影响老百姓正常生产生活的,可以通过磋商或者口头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完善公共治理,实现疫情有效管控与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监管缺失,特别是行政不作为,存在疫情防控漏洞、风险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各种危机。

  立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也是行政检察的重要职责。行政诉讼监督应当着眼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绝大部分案件往往不符合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最后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其中部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没有解决,从而“案结事未了”。由于行政案件历经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等阶段,争议环节多、周期长、矛盾复杂尖锐,当事人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占相当比例。对此,检察人员要避免就案办案、简单作不支持监督处理了事,要通过辨法析理,说服当事人接受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维护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求存在的合理性,可以在服判息诉中引导当事人和解。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实中也存在程序空转、无效诉讼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以百姓之心为切入点,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通过调解(和解),抚平社会矛盾冲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传递司法温度。要转变“坐堂问案”的惯性思维,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除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法院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外,对与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有关的事实,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的,应当主动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促使当事人放弃不切实际的期待,与行政机关达成合意;督促行政机关反思自身行为存在的不当,最终达成和解。

  坚持维权与维稳并重,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监督与支持、维权与维稳、纠错与解纷并重,做到在监督中调解、在调解中监督,推动“枫桥经验”由诉讼监督向诉外延伸,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当前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凸显,要关注涉及疫情问题的劳资纠纷、行政争议,要树立利益衡平理念,积极与劳动保障、仲裁等部门沟通协调,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行政诉讼监督中,以听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凝心聚力,依法说事,以理服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运用监督的智慧,善于寻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化解,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消弭对立,达成和解。同时,围绕疫情防控等中心大局,在情理之中、法度之外创造性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

  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社会治理。在行政检察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为必然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诉求。第一,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后,配合法院调解。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使当事人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回归合理期待,达成和解。第二,在案件审查阶段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行政争议多数情况下须通过行政机关解决,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第三,介入行政复议调解。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根据行政机关的邀请和矛盾化解需要,积极参与行政复议阶段的调解,提升调解的公信力,有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将诉讼消灭在萌芽阶段,节省司法成本。第四,推行行政诉讼监督听证机制。由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彰显行政检察的亲和力、公信力。听证成员由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组成,通过各位听证成员从不同层面的评议,做到情理法融会贯通,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接受。通过听证,查明事实,平衡各方利益,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可以弥补当事人的诉求,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体作用,激发其创新活力,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当事人本地,解决在基层。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加强对涉及疫情风险的法律研判,特别是行政监管中的普遍性源头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公共决策。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