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画家尤里乌斯·冯·克列维尔(1850-1924)的作品,展现了他强烈的生态伦理观。
如今,地球上的各个角落几乎都面临着生态的危机甚至灾难。1962年问世的卡尔森的《寂静的春天》,是振聋发聩的一次警告;1972年,《增长的极限》出版发行,让我们反思“增长”带来的隐患。1987年,工业化国家签署了《蒙特利尔协议》;2016年,178个国家联合签署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这一系列事件揭示了人类社会现在和未来的挑战。
作为法理学的一个新分支,“大地法理学”从20世纪末开始兴起,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在人和大地的关系中建立起解决人和大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何建立一套机制来解决环境、自然以及大地生态系统间的矛盾。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的科马克·卡利南《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深切关注整个生态系统中地球和全球生命共同体,深刻反思单一且弊端丛生的传统法律治理手段,立足生态法学维度,呼吁回归“地球法理”,成为“大地法理学”的先声,后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先驱。
《荒野法》深刻地指出,今天人类社会对世界的主宰建立在一种错误的宇宙认识之上,作者称之为“独立性幻觉”,即相信人类的特性在于其与自然相分离的能力。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其局限性在于持有“主客二分”的认识论,即将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一方是作为人类的“我”(主体),一方是非人类的“它”(客体),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自然是受人类支配的“客体事物”。只有人有价值,自然界没有价值,人是自然的主宰者,自然是人类的奴隶,是人可以任意索取的原料库和人类的垃圾场。可以说,人类中心主义是当今人类面临生态危机和生存困境的思想根源。这种观念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它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为中心,以人类优位作为认识自然的出发点,忽视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以及法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评判标准,因而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在生态危机面前也显得束手无策和无能为力。
“大地法理学”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法学观的局限,它是要弥补、改变甚至取代现有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法学观,发展出一套以大地为中心的法理学来。《荒野法》对此表述为摆脱“独立性幻觉”,跳出“人类圈”——“一个与真实世界相分离的虚幻的‘人类世界’”,从而遵循“伟大法理”——一种显现于宇宙自身之中的,提供所有人类法律制度得以存在的终极框架的大法理。显然,这是一种更加宏阔的新的自然法思想。“大地法理学”还体现了“主客一体”认识论,认为人和自然都是生存主体、认识主体和价值主体,具有目的性、主动性、创造力和智慧,人类法律要承担起构建“天人合一”地球治理新思维的责任,正如《荒野法》中所指出的,“人类的法律和治理制度需要以促进人类行为朝着有助于更大的生态共同体及地球自身的健康和整体性,而不仅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方向而设计”。
“大地法理学”虽然仅仅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它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显现。其核心观点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第一,世界由多种物质要素组成,而不是仅仅由人和人能控制支配的物这两种要素组成;第二,世界存在多种关系,而不仅仅只存在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三,从本源上看,自然界是第一性的,人是第二性的,新冠疫情再次向我们表明,人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无论科技多么发达,也无法让自己脱离于自然母体;第四,不仅人有目的、利益、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道德法律方面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动物等非人生命体、河流等生态系统也有目的、利益、内在价值和意识,也可以有道德法律方面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五,活在当下的人对后世的人也有责任和义务。
尽管上述观点还有质疑和争论,这种宏大的理想主义的法学观很难让囿于现实生活中的人所接受,其伦理诉求也不能完全转化为法律上可操作的规范和法律现实。然而,恰如《荒野法》所指出的,“正是因为我们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的自我中心主义和人类在自己种群数千年历史面前的文化遗忘,才使这一观点看上去非常古怪”。
生态伦理思想古已有之。任俊华《中国古代的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指出:道家认为人类只是大自然中的一员,与万物是平等的,没有优于万物的特殊价值:“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物理学家F·卡普拉高度评价:“在伟大的诸传统中,道家提供了最深刻而且是最完美的生态智慧。”
儒家认为天道与人道是相贯通的,人类社会的“仁爱”原则可以扩展到天地万物之中,“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由双亲及人类、由人类及禽兽、由禽兽及草木、由草木及瓦石,肩负起对万物的责任,用仁爱之心使万物各得其所,使“天下归仁”。否则,若自然界受到损害,人也会有切肤之痛……
科马克·卡利南,是全球著名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地球法理”新概念的首倡者,曾在非洲、欧洲、美洲及亚洲的诸多国家工作,并在世界各地组织了不同形式的环保活动,组织起草了《2010年地球母亲权利世界宣言》,代表作有《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地球法理——重建法律和社会的一本性》等。
而今,“大地法理学”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超越和突破。它是当代人对自身生存状况,尤其是人地关系危局的一系列反思在法学层面的一种表述,有利于解决法律的“人类行为规则”本性与“人-自然”关系重构的矛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地法理学”的发展一定会引起一场法学理论和法律的深刻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