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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检察公信
2021-09-17 16:07:00  来源:检察日报

  杨宇冠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赋予听证员充分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意见,向申诉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发表听证意见等权利,使原案办案情况和申诉复查的过程全景式呈现给申诉人及公众,并接受社会监督,让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事实真相更加明晰,增强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的公开性和正当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申诉人对审查决定的接受度,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全国检察机关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以来,以听证审查的方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成为大趋势,通过听证审查的方式更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201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陆续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检察机关在职能设置和机构划分等进行了重构,同时重新规定了刑事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后,再移交相应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改变了过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全流程办理的模式。这样的工作分工协作有利于发挥刑事检察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的优势,推动刑事申诉案件更好解决,彻底化解申诉信访矛盾。

  2020年5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刑事申诉规定》)明确规定,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措施。其主要制度价值在于通过赋予听证员充分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意见,向申诉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发表听证员意见等权利,使原案办案情况和申诉复查的过程全景式呈现给申诉人及公众,并接受社会监督,让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事实真相更加明晰,增强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的公开性和正当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申诉人对审查决定的接受度,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将公开听证审查作为检察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进以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促使一批疑难复杂、长时间申诉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公开听证审查在提高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质量、提高检务公开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都取得良好效果。

  适用案件范围具有针对性

  根据《刑事申诉规定》第57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第4条也强调,“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这就在相当程度上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公开听证的范围。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如果数量众多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进入听证程序,有限的司法资源必然会遭到挤占,刑事申诉公开听证程序也会流于形式,不利于达成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着重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决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审查最大程度发挥其查明案件事实功能,有利于辅助检察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进而彻底化解矛盾。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既有化解信访风险的考虑,也有畅通申诉人表达渠道,进行法治宣传,打开申诉人心结,推动案结事了的意图。

  当然,公开听证程序适用于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是开放性的,可以考虑主要适用于拟作出维持决定,并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案件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首先,作出维持决定,是对申诉人申诉的不支持,以公开程序进行听证。对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申诉案件进行听证,形成听证员意见,既有利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引入听证人,本着兼听则明的原则,有利于作出更加合理的决定。

  听证员选择范围较为广泛

  《听证规定》第7条规定了担任听证员的积极条件,即: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同时,也规定了担任听证员的消极条件,即: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从规定来看,对担任听证员的条件限制较少,其来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使得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公开听证中来,充分体现司法民主,也让听证意见更具说服力,有利增强司法公信力。

  《听证规定》确立了较为广泛的听证员范围,但由于听证员最终邀请责任落在办案检察官身上,容易导致听证员确定上出现同质化的现象。由于刑事申诉案件类型比较广泛,可能涉及金融、网络、环境资源等多种类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着手建立来自多行业、多领域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人才库。同时,申诉人可以从人才库中选定部分自己信任的听证员,这样的听证会效果肯定会比较好,申诉人对听证结果也会更加认同。

  听证会体现诉讼化特点

  在决定召开听证会之前,除了制订方案、通知听证会参加人、告知当事人等程序性工作外,检察官还需承担案卷审查、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等工作,这些会前大量的准备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类似。如H省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等三人刑事申诉案,刘某等三名申诉人认为自己通过原村支书承包的村集体荒地被企业占用,在企业进行施工时进行阻挠,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刘某等三名申诉人均不满判决结果,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于该案涉及较为复杂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县政府征地补偿对象问题,以及企业占地合法性问题,在召开听证会之前,办案检察官多次到案发地调取案件书证,询问申诉人、证人,录制了视频资料,获取了大量新的证据材料。正是由于会前充分的调查取证,使得案件的全貌能够尽可能地在听证会上得以呈现,该案的5名听证员也有机会对案件所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最终形成了具有说服力的听证员意见。刘某等三名申诉人对公开听证工作表示认可,当场表示愿意配合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实践中,尤其是在“久诉不决”的刑事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往往“执念”很深,如果没有大量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准备,公开听证审查程序“空转”“走过场”,不仅不能起到听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效果,反而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流程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化程序,但其程序规定已十分接近一般诉讼。在听证程序运行中也已经出现了这种诉讼化的倾向,如在H省检察院召开的徐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上,在原案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后,申诉人徐某表达了向原案承办检察官提问的意见。《听证规定》未明确规定申诉人对原案承办检察官是否有提问的权利,但这种申诉人与原案承办检察官之间的问答,无疑对听证员形成客观公正的听证员意见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中的调查、辩论、评议等规则。在这个诉讼化的程序中,各案件相关人员针对听证会前明确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进行有限自由辩论,推动案件事实尽可能呈现。此外,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律师参与公开听证规则,弥补申诉人专业技能上不足,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听证效率。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审查,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一是听证前听取意见。通过听证前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开展调查核实。同时,有的办案检察官在听证员邀请上会主动考虑申诉人意见,确保听证会释法说理效果。比如,在曹某申诉案办理中,办案检察官最初计划邀请人大代表、法医专家和申诉人所在单位领导作为听证员,但与曹某沟通了解到,申诉人曹某希望某高校的一名法学教授参加。由于无法排除存在利害关系,承办检察官并未邀请曹某提出的法学教授担任听证员,而是另行确定了一位知名法学专家作为听证员,这样的安排也得到了申诉人的尊重和认同。二是听证中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听证规定》第15条明确申诉人在听证中可就需要听证的问题进行说明,以充分保障申诉人的申辩权利。不过实务中,由于申诉人缺乏专业的训练,陈述的过程冗长,主持人为了听证会的效果一般不会打断申诉人,因此,这一定程度影响了听证会的效率。三是重视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对于听证会上申诉人提出的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办案检察官要依法予以核实并在作出决定前予以答复;对因诉讼或者申诉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申诉人,检察官主动履职,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申诉人解决实际困难,体现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关怀。

  听证员意见作为办案重要参考

  《听证规定》第16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本着对听证员意见的尊重,检察机关如果决定不采纳听证员意见时,在报告检察长的同时,还应当向听证员说明不采纳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提高听证员实质参与听证的积极性。同时,可以探索赋予听证意见终局效力,如经公开听证审查且检察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与听证员多数意见一致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不服仍然上访申诉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布。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