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甲、陆某某等3人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6年7月14日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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