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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发区院对48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进行支持起诉
2018-02-11 11:21: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本院在与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工作联系中,发现张兴宝等48人向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较为困难的情况,决定予以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兴宝等48人系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员工。三公司拖欠张兴宝等48人2017年6月至12月工资,双方已就部分工资进行明确,2017年11至12月份,被告未安排原告工作且未支付基本工资。三被告是关联企业,在《扬州市金秋集团2017年度职工工资数额核对表》中同意共同连带承担拖欠全部工资。经统计,三被告共拖欠张兴宝等48人的劳动报酬共计650676.82元。

  我院民行部门在受理审查该案后,积极与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原告代理律师进行联系,并多次就案件进行研究,利用职权在前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对原告方已有证据进行补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奠定基础;同时民行部门多次走访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进行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研讨,并就支持起诉案的庭审程序、坐席设置等细节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并协调法院在年前开庭,保证农民工过个安稳年;在庭审过程中,我院出庭检察员既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为农民工维权的主张、教育了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主,又宣传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