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的随机点名通知下,在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王保华的陪同下,2017年7月27日上午,我毫不理会烈日酷暑,昂首阔步迈入了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大圆桌会议室,参与了一起拟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评议。
大家落座,市检察院王保华主任首先介绍了3位人民监督员:1位是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以下称A处长),四十多岁男同志,右手举起亮出《人民监督员证》,上面有国徽图案;1位是某学会资深副会长兼秘书长(以下称B会长),五六十岁女同志;1位是某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称C主任),三十岁出头男青年;老中青都有,结构均衡,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王主任推荐A处长为本案评议主持人,C主任主动提出当评议记录员,均一致通过。
区检察院倾向性意见明显
随后是案情介绍。广陵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准备了书面《汇报提纲》,介绍了一宗涉嫌行贿罪案情:D律师先后三次,3万、2万、2万,向某法院E院长共行贿7万元,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案发后,D律师主动投案、自首,递交了《悔过书》。区检察院现有两种不同意见:1、多数人认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不起诉。2、少数人认为D律师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区检察院现倾向于第一种意见,拟不起诉。
案情介绍后,办案人员询问各位监督员有无提问?
A处长提了2个问题:一、目前行贿罪法律规定是什么?二、E院长定罪没有?
C主任提了1个问题:D律师案发前、还是案发后自首?
办案人员依次补充回答:一、“两高”2016年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E院长因受贿罪(45.8万元)已于今年春节前(1月18日)判刑3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三、D律师是案发后自首。
随后进行案件评议,其余人离开,会议室只剩下3名初次见面、首次开会的监督员。
评议会三轮交锋、各持己见
第一轮强调“中立”尽量排除区检察院意见影响
A处长作为评议主持人首先发言:认识大家很高兴!我们作为监督员,首先要站好立场。人民监督员代表的是社会,是人民,是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保持“中立”的立场,既不偏向于检察院,也不偏向于案件当事人。我们与检察院的关系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我们不是检察院的人员,我们来是监督检察院的办案情况,不要被检察院的倾向性意见所左右。对照司法解释,应判5年以下实刑并处罚金,我个人意见是“不同意不起诉”。
B会长思考了一会,意见是“同意不起诉”。C主任同意B会长意见,“同意不起诉”。第一轮结果是2:1。
第二轮针锋相对论辩双方由表及里各不相让
停了一会,A处长说:对照法律明文规定,D律师是有罪、应判实刑、并处罚金。如果我们今天签字同意不起诉,那么检察院就可能依据我们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案件,到那时,D律师就是无罪之人,这个差距也太大了吧?
B会长:D律师是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A处长:同意按照自首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有期徒刑下面有好几个档次,有拘役,有管制,有缓刑,有罚金等等,如果一下子连跨好几个档次,从有罪跨到无罪,是不是跨得太多了?
B会长:如果判刑,会影响D律师的业务与经营。
A处长:如果法院判缓刑,就不会影响D律师的业务与经营。
B会长:那也影响到D律师的名誉。
A处长:如果一个人犯罪了,既不判实刑,也不判名誉罚,那公平吗?
B会长:D律师犯罪情节轻微。
A处长:我国刑法对犯罪情节有专门详细规定,情节轻微不是哪个人主观意见说了算,而是要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本案材料中,D律师除了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也没看出有什么其他立功表现,而且D律师的行贿行为与E院长的受贿判刑有因果关系,E院长作为公职人员为此承担了严重后果,能说D律师情节轻微吗?
B会长:E院长就不该受贿,自找的。
A处长:那D律师也不该行贿呀。
B会长:D律师的行贿额只占E院长受贿额的几分之一。
A处长:即使几分之一,D律师也有责任呀。换算成刑期,也要坐上一段时间。
B会长:D律师行贿对象仅一人。
A处长:行贿对象E院长虽然是一人,但行贿次数有3次,影响到E院长处理的案件不止一起。行贿时间,1次在十八大前,2次在十八大后,属于不收敛不收手。而且D律师是知法犯法,属于故意、自主行为。
B会长:非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就不能给一次宽大机会?
A处长:同意从轻减轻,同意不判实刑,就已经是宽大处理。如果名誉罚再没有,就谈不上公平正义了。再进一步思考,如果一点处罚都没有,结案后,当事人又嚣张炫耀起来,轻视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继续违法行贿,“好了伤疤忘了痛”,怎么办?
评议会再次停顿。C主任一直认真地做记录,没有发言。
过了一会,B会长起身来到茶几前,提起开水瓶向A处长走过来。A处长一看,连忙起身挥手说“不用、不用”,B会长还是热情地给A处长自带沏有兰州玫瑰三泡台的茶杯加了一杯水。A处长连说“谢谢、谢谢”,B会长又朝着C主任方向走去。
喝了几口茶,A处长说:案情已经讨论得很深入了,现在就是看评议结果。我们都不是法律专家,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本案到底有罪、无罪,我们让法官、检察官去办理。本案如果现在终止、不起诉,法官就没有介入的机会,在司法程序上让人感到有点缺陷、有点遗憾。我个人意见还是给法官介入的机会,法院不会错判,本案自首、情节轻微等情形如果能得到法院确认,法院可以作无罪判决。不知二位现在什么意见?
又到了表明态度的时刻。B会长想了想说,还是同意不起诉。C主任同意B会长意见,第二轮评议结果还是2:1。
第三轮相持不下,2:1与拒签字
B会长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是2:1,我们2票,你只有1票,少数服从多数,评议结果是同意不起诉。
A处长回应道:普通的小事,可以按2:1来确定。但是对于“罪与非罪”这一大是大非、关系司法公平正义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2:1来看。我们3人评议结果,最理想的是一致同意或者一致不同意,这样说服力才更强。从本案来看,我实在是不能同意你二人意见;所以,你二人如能同意我的意见最好,如果意见不同还是2:1,我作为评议会主持人,在评议结果上将拒绝签字!
B会长与A处长同时感受到了压力,会议再次沉默下来。
B会长当然有压力:自己年龄五六十岁了,工作一辈子,成绩突出受人尊重,去年新聘为人民监督员,今天开会虽说2:1占多数,但毕竟不是全票通过,而且主持人还拒签,那么2:1的评议结果还有用没用?要不要改变自己的意见?
A处长也感到了压力:只考虑公平正义,不考虑世俗人情,容易得罪人。自己的意见与B会长、C主任不同,没有支持B会长的意见,B会长、C主任会不会有不满情绪?另外,自己的意见与区检察院的倾向性意见相反,区检察院领导会不会认为“你这个监督员不支持工作、不再欢迎”?A处长把拳头一握:就是明天不当监督员了,就算今天是最后一次评议,我今天也绝不能签字同意不起诉!
评议会开了一个多小时,最终评议结果仍是2:1同意不起诉,只有2人签字,A处长没有签字。评议结果出来后,评议任务就完成了,3位监督员都相视一笑,会场气氛即刻轻松下来,与刚才那股较真劲儿截然相反。为3位监督员认真履职点赞!
市检察院王保华主任看到结果后,当场指出: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就是要独立思考、独立评议,意见不同是正常情况;请广陵区检察院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将本案处理意见及时报市院审批,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相信在人民监督员的参与下,在市、区两级检察部门的侦办下,本案会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本次评议还留下一点思考:以后遇到类似的“罪与非罪”、“诉与不诉”的评议案件,监督员人数可以由3人增加到5人或7人,人数增加,观点意见就更全面,决策更科学。另外,在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的评议结果上,是“少数服从多数”好,还是“一票否决”好,值得研究,因评议人数少,本人倾向于“一票否决”好。
(作者陈德勇系扬州市第三届、第四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江苏省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