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盗窃案,经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4年7月26日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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