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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发区检察院对一起检察建议开展持续、跟踪监督
2019-04-09 10:53:00  来源:扬州开发区检察院  作者:梁静

  2019年4月8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会同扬州市自然资源局(原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前往开发区施桥镇永顺村对因滥伐林木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补种615株林木的被处罚人范某某等四人补种林木情况开展共同检查。这是开发区检察院对高检院提出的注重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真切回应。


  2018年9月,开发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范某某等四人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范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林业部门作为负有林业资源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有义务对违反相关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开发区检察院向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发出依法对范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履行林业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对其补种情况履行验收等法定职责的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扬州市农业委员函复检察机关的同时解释,秋冬季节不适宜树林栽种,已责令被处罚人明年春天予以补种。

  2019年春天,又是一年植树时。为落实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开发区检察院主动会同扬州市自然资源局对补种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此次犯罪嫌疑人补种的近700株树木,栽种地点、数量、品种、间距等方面均符合要求。

  检查中,检察机关提出“关键是栽种树木能否成活”的问题。扬州市自然资源局分管林业的领导介绍说,三、四月份是每年栽树的最好季节,八、九月份,农委还将组织对树林成活情况进行确认,检验合格后才能向补种人发放合格证书,在此期间镇村将督促当事人做好维护工作,届时欢迎检察机关继续监督工作。


  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大军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的做法表示感谢,“保证补种树林一棵不少,保证树林棵棵成活,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编辑: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