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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克的司法哲学
2021-01-05 15:57: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水明

  阿哈龙·巴拉克是以色列前最高法院院长,一位以色列宪法革命的积极推动者。在他的任期内,以色列最高法院因为他的法律意见而取得了违宪审查权,巴拉克本人也被称作世界上最杰出的法官之一。有关巴拉克司法经验和理论的系统总结,主要体现在他所著的《民主国家的法官》(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一书中。

  本书的开篇,作者就提出了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官都会问的问题:“我身为法官的职责是什么?裁决争议当然是我的职责,但这是否我全部的职责呢?”这个问题虽然并不新鲜,但是无论对于法官本人还是整个法律制度而言,均非常重要。循着这一问题,作者依次论述了法官有何职责、实现这些职责所需要的手段、法官的职责评估等内容,从而在娓娓道来中为我们描绘了其心目中的司法经验与司法哲学。

  法官的两大职责之一,弥合法律与社会的差距。“法律的生命是根据经验和逻辑重生,使法律适应新的社会现实。”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任务就是,确保法律稳中有变,变中求稳,在维持法律系统的连续性和创造法律新篇章中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在弥合法律和社会的差距时,必须考虑司法机关的制度局限,司法机关通过解释造法的职责附随于解决争端,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法官是零星而非系统造法,法官对法律的改变是部分的、有限的、反应性的,当整个法律部门需要全面、迅即的变革时,就应当由立法机关进行。

  在立法领域,立法机关是高级合作者,法官则是立法方案的低级合作者,通过赋予法律新的含义、动态的含义,弥合法律与生活不断变化的现实的差距,实现自身的司法职责。而普通法事业中,法官是高级合作者,通过创造普通法来保证适当践行其职责,立法机关则是低级合作者。但无论怎样,法官都要参与其中,法官并非立法机关的代理人。总之,“法官的职责就是沟通法律与生活,法官断然不能无视这一职责。无论如何,公众不能期望法官弥合法律与生活的所有差距。”可见,在这一问题上,既要认识到司法机关的力量,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

  职责之二,保卫宪法与民主。作者认为,“保卫民主是现代民主国家许多法官优先考虑的事项。”与此同时,政府的每个部门也都必须保卫宪法和民主,包括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和国家的所有法官在内。谈及民主,作者认为,民主是多维的,民主世界是丰富的多面体,包括两个面相:形式面相和实质面相。形式民主寓示着立法之上,人民通过立法机关的代表制定法律,法律旨在执行立法机关希望代表选民实施的公共政策;实质民主建立在权力分立之上,这是“宪法制度的中流砥柱”,权力分立以“部门的三位一体”为基础,每一个部门的权威与权力都是有限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可以超越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威。围绕着法官的职责,作者给予了明确回答:法院的任务是维护宪法的规定,确保立法机关践行其义务;法官应当保护宪法民主,维护其所依据的微妙平衡。

  实现司法职责有六种手段。一是目的解释,应当以文本解释为基础,辅以适当的司法裁量,兼采主观和客观之目的,最终达至赋予法律语言最能实现其目的含义。二是司法造法,司法创制植根于案件事实,法官认定事实并加以概括,从而就所要解决的争议提供规范性的解答。三是平衡与权衡。虽然平衡和权衡并非普遍适用,但却是实现司法职责的重要工具。以平衡为例,平衡的过程以确定与待决问题相关的价值和权利为基础,每一项价值都要被赋予特定的权重,并且置于天平之上。可以说,平衡是一种技术,一种思考方法。四是确定是否可诉,法官确定那些他们不应作出决定的问题,而留待国家的其他部门决定。五是运用比较法。比较法有助于法官扩展眼界与解释的视野,有助于丰富法官们的选项,因而对于实现法官的职责而言极有裨益。六是判决。判决是法官的声音,法官借此实现他在民主国家中的职责;判决是法官的表达手段,是司法意见借以实现的唯一手段。判决的繁简,法官并无规则可循,这是一个裁量的问题,法官应当对于在何种抽象程度、如何作出判决保持敏感。

  近年来,裁判文书表述错误、机械裁判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甚至屡屡出现冤假错案等情况不断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对法官执法的担心与忧虑。笔者认为,这些情况的出现固然与一些法官的职业水准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是,他们对自己所肩负的职责、所承担的责任在认识上还不够到位,用学术的话讲,就是对应恪守的司法哲学认识模糊、不够坚定。就此,或许作者的话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司法哲学的核心是法官认知司法职责的进路,是法官如何应付疑难案件问题的系统思考,是法官行使裁量时所考虑的一整套因素,总之,司法哲学是一种包罗万象的哲学,它指引法官在疑难案件的法律选项中作出选择。”

  面对瞬息万变的现实、日益复杂的案件,法官该如何作为?笔者认为,法官仍将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和内心良知继续前进,这种进路的核心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普遍价值观,这一进路的理念是司法的职责是服务而非权力。

  丹宁勋爵说:“法律条文本身并非正义,正义就藏在法律背后,法官的神圣职责就是找出正义并把它输送给当事人。”这是法律适用的要义,更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作者在对法官的职责、实现职责的手段等进行详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司法哲学,不仅让我们以全新的视角思考法官的角色,更引发了我们对现代法官职责和作用的深入探究。

  编辑:班越